昌吉州分解任务细化落实自治区纾困解难“15条措施”

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网站消息,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稳增长各项政策措施,有效应对疫情给昌吉州市场主体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帮助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促进经济稳定健康发展。9月2日,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昌吉州贯彻自治区的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促进市场主体复工复市。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不动摇,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因时因势因地调整疫情防控措施,分类指导、动态修订复工复市指引,坚决取消复工复市不合理限制,科学有序推动批发零售、餐饮、文化娱乐、居民服务等人员聚集型行业复工复市。

1.州卫健委: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和自治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动态调整我州防控措施,杜绝出现层层加码的现象。配合相关行业主管单位制定企业复工复产指引和评估工作,加强对复工复产企业的指导服务。加强日常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等标准的执法监督和指导,提高企业单位应对疫情的防范能力。

2.州市监局:推行行政许可事项“全程网办”审批。延长简易注销申请期限。在疫情管控期间到期的简易注销公示可在管控结束后10天内提交申请。指导确有困难暂时无法经营的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

(二)降低市场主体用水用电用气等成本。全面落实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进一步延长费用缓缴期,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实际,进一步对中小微企业用电实行阶段性财政补贴。在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

3.州发改委:水价、气价方面,统筹考虑经济发展和助企纾困需求,在一定时间内稳定保持现有价格水平。电价方面,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电力价格相关政策;对不满1千伏工商业用户,2022年继续执行原目录电价水平不变;落实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站)电价优惠政策,对直接报装接电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基本电费至2025年底;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鼓励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或向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4.州住建局:在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全面实行保函制度,由投标单位自行选择投标、履约、工程质量保证金缴纳方式,鼓励保函代替现金缴纳。鼓励招标人对获得自治区诚信评价A等级以上的中小微企业免除投标担保。

5.州政资局:优化完善昌吉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保函系统,提供银行保函、保险保函和担保保函等多种形式的电子保函服务,企业可选择任意保函形式代替现金保证金。推广电子保函服务,建议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投标人可采用现金、银行保函、保险保函和担保保函等任意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在招投标领域推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投标保证金,联合住建、交通等行业部门促进电子保函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中推广应用。

6.国网昌吉供电公司:调整远程费控策略,统一下发“欠费不跳闸”指令,实现疫情期间远程费控客户欠费不跳闸,保障生产不受影响。对接乡镇、村、社区干部帮助已经跳闸客户及时进行复电,有效保障疫情期间居民生活用电正常。以疫情防控主管部门划定的区域及时间,界定“欠费不停供”政策执行范围,对满足“欠费不停供”政策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工商业客户实行电费缓交。

(三)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原有减免6个月基础上再减免1个月租金。鼓励引导商业综合体、商务楼宇、专业市场、产业园区、创新基地等非国有房屋业主或经营管理主体,向最终承租经营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房屋租金减免。实行高速公路服务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租金减免政策。

7.州财政局:在落实好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的通知》(新财资管〔2022〕34号)基础上,进一步减免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8月份租金。对已缴纳租金进行退还,未缴纳租金的予以免除,减租政策享受对象为实际承租者。依法依规开展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州、县行政事业资产管理部门、财政局做好资产信息填报、登记工作,做到实时跟进、应减尽减。

8.州国资委: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承租国有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房屋租金减免,在原有减免6个月基础上再减免1个月租金;其他区域减免3个月租金。

9.州交通运输局:对接联络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协调新疆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分公司做好州域内高速公路服务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租金减免政策的落实工作。

10.州机关事务管理局:为承租州属国有闲置办公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减免2022年8月份租金,在8月底前向承租户宣传到位,10月15日前落实到位。

(四)落实税收减免政策。精准落实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等优惠政策。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申报纳税仍有困难的,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或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11.州财政局:扩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范围,将批发和零售业等7个行业企业纳入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精准落实小规模纳税人、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2022年新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足额落实地方承担的留抵退税资金,及时办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留抵退税业务。按旬监测留抵退税对县市(园区)财政运行的影响,及时调度库款,落实留抵退税政策。

12.州税务局:依法落实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及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等优惠政策。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申报纳税仍有困难的,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或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五)落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奖补政策。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和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担保费补助和业务奖励的方式,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将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降至1%及以下,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融资担保费以外的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等不合理费用。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行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支持,推动金融机构尽快放贷,并将上述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纳入自治区政府性担保机构再担保合作范围。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对支小支农担保费给予阶段性补贴。

13.州财政局:争取上级财政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担保费补贴等支持力度;采取担保费补助方式,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将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降至1%及以下,州财政按担保额的1%给予阶段性补助。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园区)将资本金补充、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推动有条件的县市(园区)对辖区支小支农担保费给予阶段性补贴。

14.州金融办:督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落实降低新增担保业务及续担业务担保费率,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三农”等市场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降至1%及以下。鼓励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将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降至1%及以下。要求各融资担保机构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融资担保费以外的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等不合理费用。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行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各金融机构及时提供符合融资担保支持条件的名单,鼓励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履行业务流程时限缩短至5个工作日,推动金融机构尽快放贷。

15.中国银保监会昌吉监管分局:鼓励商业银行实行“快审快贷”,合理扩大授信额度,提高风险容忍度,创新特色产品和扩大业务合作领域,与担保公司开展贸易融资、供应链融资和“三农”领域等业务。将辖区农村中小法人机构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情况作为评价因素纳入年度监管评级中予以考核。

(六)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对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和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适宜中小微企业的全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对2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和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预留面向中小微企业的份额由30%提高至40%以上。将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6%-10%,提高至10%-20%,其中: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价格扣除比例由3%-5%,提高至6%-10%。

16.州财政局:遵照自治区标准落实,货物服务政府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

17.州政资局:遵照自治区标准落实,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采购人设定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明确面向中小微企业。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将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6%提高至20%。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价格扣除比例由3%提高至10%。

(七)扩大实施社保费缓缴政策。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底;对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可自愿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18.州人社局:会同税务部门通过大数据比对,向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精准宣传政策的适用范围、办理程序。简化申报受理流程,开展线上线下多渠道办理,线下实行告知承诺制一窗办理,线上采取由参保单位通过新疆人社公共服务平台系统以“不见面”方式自行申报办理。

19.州税务局:配合人社部门,依托公众号、企微税等平台做好缓缴政策宣传,确保企业和参保人员政策的适用范围、办理程序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八)发放一次性失业保险留工补助。对2022年发生疫情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微企业,无法正常生产经营7日以上的,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所需资金从自治区失业保险基金中解决。

20.州人社局:通过社保系统对参保企业进行梳理,点对点向参保的中小微企业宣传政策的适用范围、补助标准和办理程序。对县(市)人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符合政策的中小微企业,加快办理随报随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发放培训补助。做好对符合发放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跟进服务,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发放到位。

(九)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展期或续贷支持等方式,帮助受困企业抵御疫情影响,不得盲目限贷、抽贷、断贷。运用支小再贷款等工具,鼓励、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特别是普惠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优先支持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相关企业。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的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不影响征信记录、免收罚息。

21.州金融办,人民银行昌吉州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昌吉监管分局:用好支小再贷款、普惠小微贷款等工具,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给予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奖励资金比例由1%提高到2%,鼓励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特别是普惠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优先支持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相关企业。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展期、续贷等方式,帮助受困企业抵御疫情影响。用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引导金融机构优化办理流程,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贷款提供政策支持,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做到应延尽延,办理延期时不得“一刀切”地强制要求增加增信分险措施,对延期贷款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免收罚息。督促引导银行机构减利让利,对因疫情遇困的小微企业主动减免服务收费,杜绝向小微企业违规收费行为。

(十)加大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充分用好国家关于“三农”、小微企业、双创金融债券绿色通道政策,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指导金融机构支持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引导核心企业帮助上下游企业开展供应链融资,并积极给予再贴现支持。

22.州金融办,人民银行昌吉州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昌吉监管分局:督促金融机构开展好“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专项行动,促进小微贷款量增、面扩。梳理金融机构纾困中小微企业信贷产品并予以公布,提高企业融资便利度。支持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规范推广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和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依法合规发展应收账款等抵质押融资业务,便利金融机构和中小微企业开展动产抵质押登记、变更、查询等金融业务,引导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积极办理动产抵质押融资,拓宽中小微企业抵质押物范围。引导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产品创新力度,针对小微企业轻资产特点,降低对不动产等传统抵押物的过度依赖,优化产业链供应链金融服务,加强与核心企业的合作,加大对上下游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

(十一)加大中小企业账款清欠力度。深入开展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持续畅通清欠问题线索投诉举报渠道,切实抓好问题线索核查督办,对中小企业投诉无分歧欠款做到应清尽清,清偿确有困难的要明确还款计划,存在分歧的账款通过调解、协商、司法等途径加快解决。严格落实《政府投资条例》,从源头防范层层拖欠形成“三角债”,决不允许政府新增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23.州工信局:确保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和工信部平台转办件涉及款项应偿尽偿,2024年底前专项行动台账内欠款清偿完毕。做好清欠投诉问题线索转办督办,督促指导县市(园区)做好本地区投诉线索核实处理和反馈,按照“四个优先”化解次序清偿欠款。坚持“周报告、月调度”制度,动态跟踪化解欠款进展情况,推动中小企业账款清欠工作。

24.州财政局:对中小企业投诉无分歧欠款,由州财政局负责筹集化解欠款州级配套资金,各县市(园区)根据自身财力情况提出可用于化解欠款的资金额度,在额度内化解确认项目的欠款。清偿确有困难的明确还款计划,存在分歧的账款通过调解、协商、司法等途径加快办理。加强政府投资资金预算管理,严禁未落实资金来源就开工建设、实施项目。

25.州发改委:严格落实《政府投资条例》,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对无资金来源的项目一律不予受理、不予审批,从源头防范层层拖欠形成“三角债”。

(十二)加快推进旅游业复苏。按照“限流、预约、错峰”的原则,恢复旅游景区营业。倡导新疆人游新疆,鼓励区内无社会面本土疫情的地州市之间开展跨区游。鼓励各地出台“引客入疆”奖补政策,吸引疆外游客有序进疆旅游消费。继续执行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或缓交政策,期限延至2023年底。

26.州文旅局:鼓励旅行社、自驾车俱乐部和涉旅机构开展“引客入昌”包机、专列、大团游和特色线路的游客组团,按《昌吉州2022年夏秋季旅游市场营销奖补办法》兑现补助资金。倡导全州收取门票的A级景区执行门票半价政策(有效期截至2023年4月30日),开发跨地州市“游客互送”市场,开展“新疆人游新疆”活动。支持天山天池、江布拉克等重点景区和旅游重点企业赴内地客源地市场宣传推介,对按统一要求组织参加推介活动的旅游企业给予1万元补助。支持文化公司、旅行社等文旅企业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承接各类会展、会议、旅游推介、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对全州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将质保金暂退比例提高至100%,补足保证金期限延长至2023年底(通过银行担保及保险形式交纳的保证金、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暂退缓交范围之内)。

(十三)减免车辆相关费用。对疫情影响期间的公交出租和营运车辆管理费(“份子钱”)、公共停车场停车费采取免交或减半收取。车辆年审时间到期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按期进行年度审验的,临时延长2个月办理期限,延期办理期间车辆免予处罚。

27.州交通运输局:疫情影响期间,出租汽车免收停运期间的管理费(承包费)。交通运输营运车辆年审时间到期,无法按期进行年度审验的,临时延长2个月办理期限,延期办理期间车辆免予处罚。

28.州住建局:昌吉市静态管理期间,对停放在产权属政府和国有企业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内的车辆免收停车费;其他各县市(园区)政府投资类公共停车场按现行免交停车费的政策执行。

29.州公安局:对受疫情影响的驾驶证逾期未换证、未审验,机动车逾期未检验的,临时延长2个月办理期限,延期办理期间不予处罚。针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按期进行年度审验的,电话通知车主在临时延长办理2个月期限内及时就近检验。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进行年度审验的车辆,机动车检测机构开设绿色通道,公安交管部门对其进行优先审核。对运输防疫物资、生活物资等持有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货车优化通行管理政策,必要时进行警车全程引导。

30.州市监局:聚焦交通物流领域收费行为,加大对企业收费的监督检查,重点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进行查处。

(十四)强化为企服务。开展各级领导干部“防疫情、稳增长、保安全”大走访、大排查,加大联系走访企业力度,关心和服务中小微企业,送政策上门,积极进行政策辅导、解释政策流程、推动政策直达,及时解答和处理企业复工复产复市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建立自治区企业法人及个人涉疫诉求盯办、跟办、督办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用好人民网领导留言板和自治区“互联网+督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网上信访等平台,对反映的涉疫困难诉求及时推送办理。

31.州发改委:加强项目建设服务保障,建立投资项目建设定期调度制度,组织各县市(园区)动态报送本地区投资项目推进最新情况和存在问题,采取现场指导、视频调度等方式及时协调解决,保障项目建设平稳有序推进。做好政策辅导解释工作,对本部门出台的政策文件,通过州政府网站、昌吉日报等外宣平台向社会各界公布。用好州长信箱、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群众诉求反馈渠道,对反映涉及本部门的诉求及时答疑解惑,促进政策直达。

32.州财政局:用好资金直达工作机制,加快各级惠企资金拨付,提高资金拨付效率。结合财力情况,筹集安排产业发展和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支持自治州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加快发展。对推送的涉疫困难诉求随来随办,限时办理回复。

33.州商务局:畅通多部门联动协调服务渠道,协调组织各县市(园区)常态化开展外经贸企业走访调研和跟踪服务,主动上门进行政策宣传和业务辅导,落实助企纾困各项政策,解决复工复市和生产发展、业务拓展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引导外经贸企业充分利用RCEP协议优势,发挥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亚欧博览会等高层次、高水平开放平台作用,对接市场需求,培育竞争新优势,保主体、抢定单、拓市场。对全州重点外经贸企业走访率达到100%。

34.州工信局:设立“有困难找工信”联系电话,各县市(园区)工信部门24小时开通电话专线,收集企业困难诉求,分级分类处置。通过“领导包片、科室包县”形式,加大对企业走访力度,加强对国务院、区、州推进经济稳增长一揽子政策措施的宣传。加强企业运行监测和协调服务,精准解决影响企业复工复市问题,提振企业发展信心。

35.州人社局:通过调研走访、电话等方式做好助企纾困政策的宣传答疑工作,落实三级联动挂钩帮扶企业工作,及时了解企业生产中遇到的问题,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建立劳动保障投诉电话受理值班值守机制,专人负责疫情期间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开展案件线上协调处理工作,利用电话等方式处理相关案件。落实《涉劳动者权益类网络舆情信息“双推送”联动处理机制》,安排专人对欠薪线索平台和“互联网+督查”“网民留言”、12345等渠道反映的欠薪线索跟踪落实,按照“快转、快办、快核、快报”原则,第一时间化解矛盾。

36.州市监局: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联系的企业,可以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的企业,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提出移出申请,简化移出流程手续。对因上市、评优等需要开具信用证明的企业,推行网上材料预审。加强设备检验,对于受疫情影响延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在确保能够安全进入厂区的前提下,督促企业报检、安排检验,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支撑。

37.州政资局:在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开通涉企问题专区,设立“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专席”,做到咨询类1个工作日内答复,求助投诉类10个工作日内答复,紧急情况1个工作日内反馈办理情况,转派工单每3个工作日反馈一次办理情况直至办理完毕。设立“疫情服务专席”,一般性涉疫诉求24小时办结、特别紧急诉求6小时办结、特殊情况2小时办结。启用移动端政务服务平台“吉速办”小程序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受理功能,为企业提供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端反映渠道。

38.州税务局:深入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受疫情影响的特困行业调研走访,解决纳税人涉税困难和矛盾问题,营造良好税收营商环境。通过微信公众号,税企互动平台,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广泛宣传、精准解释“十五条”措施中涉及的税收减免政策,权威解答涉税疑难问题,从快解决落实政策中的“难点”“堵点”问题,确保政策红利直达快享,倾心服务市场主体,纾困解难。

(十五)加强法律服务保障。完善12348新疆公共法律服务热线、12348新疆法网的法律咨询服务功能,对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违约、劳资关系等纠纷,及时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指引等服务。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调解中小微企业矛盾纠纷。成立中小微企业助企纾困律师公益服务团,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对相关诉讼和其他专项法律服务费用给予适当减免。

39.州司法局:成立中小微企业助企纾困律师公益服务团,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建议。倡导律师事务所为所服务受疫情影响较严重的法律服务单位减免或缓交法律顾问费。开展免费“法治体检”推动相关支持举措精准落地。开展涉企矛盾纠纷专项大排查,优先为辖区涉企纠纷实质化解提供服务。公证服务承诺减时降费,涉企公证由法定15个工作日缩减到7个工作日。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复工复产面临资金周转等困难的,公证费用下浮30%收取。对因疫情导致的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等纠纷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

40.州人社局:设立劳动争议咨询电话(0994-2206017)受理值班值守机制,专人做好疫情期间劳动人事争议政策的咨询和解答。对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违约、劳资关系等纠纷,及时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并依法受理当事人劳动争议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