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辽宁省政府网站消息,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辽宁省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正式实施,这是东北第一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基础性地方性法规,将为吸引国内外优秀企业来辽投资提供高质量、可持续的基础保障。
《条例》对政府相关部门公平竞争政策的制定提出具体要求。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和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不得自行发布具有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对于经营者,《条例》明确,不得实施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服务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侵犯商业秘密;进行违法有奖销售等。经营者不得实施垄断行为,如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垄断协议,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等。
对于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条例》提出不得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商品或者接受其指定的服务,不得限定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对于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条例》要求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包括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通过与经营者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对其他经营者实行不平等待遇;妨碍商品或者服务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