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运用财政政策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激励对外招商

为增强高质量发展的内生动力,大连市适时精准调整和创新财政政策,出台《大连市招商引资下沉财力政策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2020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各县(市)区及先导区引进的符合条件的外埠企业,年度缴纳的地方级税收贡献额达100万元以上(含)的,形成的市、县两级共享税收市本级留成部分,全部返还企业所在地县区,由县(市)区及先导区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这是大连市运用财政政策激励县区对外招商、发挥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措施。

据了解,《办法》所称“外埠企业”是指在大连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新注册或新迁入,且大连市以外企业或个人实缴注册资本金达500万元以上(含)的企业(不包括居住类房地产企业)。为提高采用集群注册模式运营的平台类企业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平台内签约的新注册或新迁入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金和税收可以合并统计,在满足下沉财力政策条件的前提下,享受政策支持。

《办法》对外埠企业的认定上,一是要求大连市以外企业或个人实缴注册资本金达500万元(含)以上,目的是为了鼓励县区引进外埠资金,拉动招商引资,实现政策的多重效应。二是要求外埠企业年度缴纳地方级税收贡献额达100万元以上(含),目的是突出税源导向,鼓励县区提高新项目对当地的税收贡献度,促进地区经济、财政长期可持续发展。

新政策的出台,将进一步增强县区可用财力,缓解县区的财政困难,有助于统筹解决“三保”、债务和发展问题,并将进一步调动县区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实现县区间招商引资项目互惠互利、优势互补,优化全地区产业协作和产业布局,引导县区在招商引资中提高经济贡献度,促进经济和财政收入协同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