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辽宁省政府网站消息,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下发通知,提出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作用,进一步支持劳务协作工作,贷款支持劳务协作成效良好的企业,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
劳务协作贷款支持对象是吸纳劳务协作对口地区劳动者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劳务协作对口地区指与输入地签署劳务协作协议的输出地,重点包括脱贫地区,特别是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以及民族地区等。
申请劳务协作贷款企业原则上应符合吸纳劳务协作对口地区劳动者就业人数标准,微型企业不低于5人、小型企业不低于10人、中型企业不低于20人、大型企业不低于40人或占中小微企业总职工比例不低于15%、大型企业不低于10%,吸纳脱贫人口、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的企业,可适当降低吸纳劳务协作对口地区劳动者人数或者占比要求,并作为优先贷款支持对象。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提交劳务协作贷款申请。开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开展授信评审工作,组织对项目状况、投资回收、风险防控等进行审核,综合考虑优先支持对象等因素,为参与劳务协作的企业提供人民币贷款,给予优惠贷款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