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望江县人民法院对安庆市望江县生态环境分局二级主任科员张新南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对其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四十一万六千五百三十五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并对剩余违法所得五十八万四千七百二十七元予以继续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至2022年,被告人张新南在担任望江县环境保护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望江县环境保护局副科级干部、安庆市望江县生态环境分局副科级干部、安庆市望江县生态环境分局二级主任科员及“县禁烧办”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环评审批、环保验收、环保检查、环保项目承揽、资金拨付、秸秆外运补助项目奖补资金分配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现金、购物卡等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00.1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新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00.1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缴部分赃款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望江县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