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山东省发改委消息,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决策部署,近日,市财政局围绕我市“个体工商户服务月”活动主旨,对现行有效的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主要税费优惠政策进行梳理,发布涵盖“减轻税费负担、推动普惠金融发展、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三个方面的政策指引。同时通过线上线下互动交流强化政策宣传辅导,确保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充分发挥政策效能。
减轻税费负担,助力“轻装”上阵。我市落实多项税费支持政策,帮助市场主体减轻负担。个体工商户纳税人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10万元及以下的免征增值税;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同一政策周期内,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强化金融支持,拓宽融资渠道。为有效解决个体工商户的融资问题,我市积极落实针对金融机构及相关融资担保业务的增值税免征政策。2027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同期内,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聚焦重点群体,助创业稳就业。针对脱贫人口、退役士兵、残疾人等创业群体,我市全方位落实税收减免“大礼包”。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个体经营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万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随军家属、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