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拆迁安置房,能办理过户吗?

案例简介

张某家庭共有五人,2001年因政府统一拆迁安置,取得三套拆迁安置房。2002年取得房屋钥匙后,张某与黄某签订《购房协议》,约定以8万元将房屋出售给黄某,且之后需配合办理过户,签字的有张某、张某的妻子及社居委见证人。

2018年涉案房屋统一办理不动产权证书,黄某多次请求张某协助办理过户,张某以房价上涨为由,要求黄某另行支付20万元。双方沟通无果,黄某随即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将涉案房屋办理产权证并转移登记至黄某名下,并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具有家事代理权,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合同有效,且涉案房屋黄某已付清购房款,并且占有、居住使用多年。但因涉案房屋并未办理产权登记至张某名下,在法律上张某尚未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黄某要求协助办理过户的诉请暂不具备条件,可待涉案房屋办理产权登记后,再行主张权利。关于违约金,张某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点评

在拆迁安置房买卖纠纷中,如案涉拆迁安置房屋尚未办理初始登记的,则暂不具备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条件,法院通常不会支持买受人要求配合办理过户的诉请。如买受人有证据证明案涉拆迁安置房屋已具备办理初始登记的条件,但出卖人怠于履行拒不配合办理的,法院通常会支持买受人要求配合办理初始登记并协助过户的诉请。

多说一点

在拆迁安置房买卖中,首先,买受人要核实涉案房屋的权属,让出卖人提供《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要求“户”内所有成员签字确认;其次,签订一份详尽、可操作的买卖合同,保障房屋买卖的交易过程,预防纠纷;最后,及时占有、使用购买的房屋,可以预防避免出卖人再行出售的风险,能有效对抗善意第三人购买。
来源:合肥市司法局、合肥市普法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