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家庭共有五人,2001年因政府统一拆迁安置,取得三套拆迁安置房。2002年取得房屋钥匙后,张某与黄某签订《购房协议》,约定以8万元将房屋出售给黄某,且之后需配合办理过户,签字的有张某、张某的妻子及社居委见证人。
2018年涉案房屋统一办理不动产权证书,黄某多次请求张某协助办理过户,张某以房价上涨为由,要求黄某另行支付20万元。双方沟通无果,黄某随即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将涉案房屋办理产权证并转移登记至黄某名下,并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具有家事代理权,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合同有效,且涉案房屋黄某已付清购房款,并且占有、居住使用多年。但因涉案房屋并未办理产权登记至张某名下,在法律上张某尚未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黄某要求协助办理过户的诉请暂不具备条件,可待涉案房屋办理产权登记后,再行主张权利。关于违约金,张某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