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出台措施优化市场监管领域法治营商环境

据山东省发改委消息,近日,市市场监管局制定出台了《东营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不予行政强制措施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为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奠定制度基础。

确定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适用原则。《规定》出台目的是深入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规规定,要求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坚持合法、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程序正当、综合裁量等原则,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依法开展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明确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法定范畴。明确了不予行政处罚和不予行政强制的定义,不予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对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违法行为,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同时对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认定情形,以及不适用不罚清单的情形等内容进行了全面细化和明确。

完善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事项清单。根据市场监管领域新修订实施的法律法规,调整完善《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涉及市场主体登记,食品监管,药械化监管,价格监管,网络交易监管,广告监管,商标知识产权监管,质量监管,特种设备,反不正当竞争、促销、消费者权益保护10个监管领域共117项,不予强制措施清单不罚事项10项,充分彰显了监管为民理念,充分运用约谈、指导、建议、回访等柔性执法方式,促进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动纠错、自我纠错,营造自由公正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