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出台“十五五”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十条措施

据青海省政府网站消息,6月15日,记者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正式出台《关于“十五五”时期持续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十条措施》(以下简称《十条措施》)。

作为今后五年引领全省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十条措施》立足青海“中华水塔”战略地位和“三个最大”省情定位,紧扣国家“十五五”规划部署,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落地实施,多维度补齐制度短板,系统构建全链条、闭环式高原生态司法保护体系,为青海打造全国生态文明高地筑牢坚实法治根基。

《十条措施》明确要求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以生态环境法典为重要抓手,持续推进环境司法专门机构和归口审理机制建设,持续深化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审判专业化改革,全面规范办案流程,让新法条文真正落地见效。

《十条措施》明确指出,要着力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依法严厉打击污染环境、非法狩猎、非法捕捞水产品、盗伐林木、盗采矿产资源、非法占用农用地等刑事犯罪,切实维护环境、资源、土地、粮食等安全;依法审理危害雪豹、藏羚羊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危害大花红景天等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严厉打击改装无人机猎捕马麝等国家重点保护动物违法行为,依法保护高原生物多样性。

《十条措施》专门补齐新业态司法保障空白。其中提出,要聚焦产业“四地”集群建设、国家绿色算电协同发展示范区建设、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工程、传统产业提升等高质量发展的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任务,准确把握生态环境保护与企业经营发展的平衡,依法妥善审理涉碳交易、绿色金融、新污染物防治等新类型环境资源案件,助力产业互促共融,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十条措施》要求,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将“恢复性司法+社会化综合治理”贯穿始终。充分发挥西宁市南北山生态保护司法协作修复基地、三江源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的作用,积极运用增殖放流、补植复绿、劳务代偿、认购碳汇等方式,形成符合高原生态特点的修复责任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