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据中新网报道,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1日下午在北京闭幕。

会议经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核安全观”被写入其中。

在对该法草案的审议过程中,有意见提出,核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进一步贯彻体现总体国家安全观要求,把中国的核安全观表述出来,同时深化打击核恐怖主义的国际合作,明确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

此次表决通过的核安全法规定:国家坚持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加强核安全能力建设,保障核事业健康发展。

同时该法规定:国家组织开展与核安全有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完善核安全国际合作机制,防范和应对核恐怖主义威胁,履行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所规定的义务。

该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童卫东在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表示,除战争和武装冲突情况之外,责任人对核事故都需承担责任。

童卫东指出,在刚刚通过的核安全法对核损害赔偿做了明确的规定,一旦发生核事故,核设施运营单位是唯一的责任主体,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不管有没有过错,只要发生了核事故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只有极少的情况下,才排除他的责任,比如像战争、武装冲突,在其自身很难控制的情况才不承担责任,像重大自然灾害都没有排除在他承担责任之外。

他介绍称,在核安全法条款中,仅法律责任就有17条,罚款最高额度达到500万人民币,并有停止建设、停车整顿等处罚。此外还对企业负责人个人进行处罚,通过提高罚款额度、增加违法成本,来加大企业的法律责任。

日前闭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通过了核安全法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