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调整优化部分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

据山西省政府网站消息,9月11日,省自然资源厅消息,我省近日下发《关于调整优化部分矿业权出让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决定调整优化部分矿产资源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工作,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其中,《通知》要求各市局、县局,尽快将矿业权出让事项全面纳入全省矿业权出让管理系统,实施矿业权出让“不见面审核”和网上会商、联审、归档,实现全流程信息化、规范化管理。

《通知》明确,25种战略性矿产资源中,自然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资源的矿业权出让、登记;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煤、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等11种战略性矿产资源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地热矿业权出让、登记工作继续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各市局负责上述26个矿种之外的其他矿产资源的矿业权(不含储量规模为小型的河砂及砖瓦粘土采矿权)出让、登记工作。县(市、区)级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县局)负责储量规模为小型的河砂及砖瓦粘土采矿权出让、登记。相关矿种探矿权的出让、登记权限同步下放市局管理。各市局对省自然资源厅下放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工作,应按照相关规定从严掌握,不得降低标准;在实施中不得越权审批,不得再次下放。

另外,我省将规范办理矿业权出让、登记。各市局承接省自然资源厅下放矿业权,应参照执行省自然资源有关矿业权出让流程及程序、矿业权审批登记申报资料要求,不得层层加码、加重企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