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拟立法进一步保障民营经济发展

据广东省政府网站消息,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消息,《广州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草案征求意见稿”)3月17日起到4月1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该条例旨在进一步保障民营经济发展,规定政府部门不随意提前终止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对民营企业随意停发贷款或者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

广州95%的市场主体,80%以上的新增就业,40%以上的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和税收由民营经济贡献。广州市为保障广州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计划进一步完善民营经济立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共42条,分设7章,涵盖了总则、要素保障、创新发展、政商关系、规范引导、权益保护等内容。其中的“立法目的”明确,立法是为了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针对民营企业最关注的土地和资金问题,草案征求意见稿要求市、区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利用现有存量用地、国有闲置厂房、专业市场等场所,为民营经济组织经营提供场所,并完善基础设施及其配套。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政策的民营经济组织项目用地,可以通过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出让等产业用地供给方式,降低用地成本。中小民营经济组织联合参与工业用地招拍挂的,可以按规定进行宗地分割。自有工业用地符合相关规划及有关规定增加容积率的,不增缴土地价款等费用。同时,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随意提前终止民营经济组织对生产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随意停止发放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

对于近年社会讨论较多的民营企业权益保护问题,草案征求意见稿要求须做到平等准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得对民营经济组织进入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设置歧视性条件。须慎用强制措施,依法需要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的涉案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的,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并有效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拖欠款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

此外,草案征求意见稿对专精特新发展、“四化”平台赋能、政商关系、规范引导等方面也做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