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三奇”商标侵权案!井某被罚赔偿2800多万元!
近日,“三奇”商标侵权案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成为舆论关注焦点。
疫情期间,未经三奇公司许可,井某某安排他人设立三奇N95口罩白板生产线,从事假冒三奇N95口罩生产和销售。自2020年5月至6月井某某等人共生产假冒三奇N95口罩2536915只,共计销售假冒三奇N95口罩165万只,销售金额3092.8万元。井某某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已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井某某明知涉案商标系三奇公司注册且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攀附涉案商标声誉,获取非法利益,安排他人生产并通过其控制的某公司销售涉案假冒“三奇”牌N95口罩即被诉侵权产品,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井某某故意侵害三奇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且情节严重,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条件。法院根据井某某涉案销售收入3092.8万元减去成本2145万元(13元×165万)确定侵权获利数额947.8万元,并将该侵权获利数额作为本案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考虑到涉案商标类型、知名度、井某某侵权故意、侵权情节以及三奇公司主张的实际倍数等因素,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涉案惩罚性赔偿倍数为2倍。根据上述确定的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及倍数,本案惩罚性赔偿数额为1895.6万元(947.8万元×2),赔偿数额为2843.4万元(1895.6万元+947.8万元)。最终判决:井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三奇公司经济损失2843.4万元。一审宣判后,井某某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以按撤回上诉处理方式结案。
典型意义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对故意侵害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是进一步加大惩戒力度、切实阻遏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有力举措。
本案系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典型案件,也是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件。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于侵权人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情形,本案中,井某某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行为系故意侵权且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条件,对三奇公司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请求,应予支持。本案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有两个重点和难点:一是确定惩罚性赔偿基数。关于惩罚性赔偿基数的确定,涉案刑事判决认定的侵权行为违法所得数额不能准确反映侵权获利的,可以销售收入减成本的方法计算侵权获利,成本由人民法院根据疫情因素、当事人陈述等涉案相关因素酌定。二是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本案中,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类型、知名度、侵权故意、侵权情节以及权利人主张的实际倍数等因素综合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根据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及倍数,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最终确定本案赔偿数额为赔偿基数与惩罚性赔偿数额之和(赔偿数额=赔偿基数+赔偿基数×赔偿倍数)。
本案的审理既充分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有效遏制和威慑了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借鉴意义。本案通过适用惩罚性制度,进一步营造了良好法治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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