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饿了么代理商维权法律依据

公司合并,政策巨变!饿了么公司总部将代理改为直营,实质上是解除公司和代理商双方签订并履行的《城市代理合作协议》,这显然是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如果要厘清本案,不得不先了解一种特殊的商业经营模式——“商业特许经营”。商业特许经营又称特许加盟,所谓特许经营是指特许经营权拥有者以合同约定的形式,允许签约特许经营者有偿使用其名称、商标、专有技术、产品及运作管理经验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业经营模式。而签约特许经营者获准使用由特许权人所有的或者控制的共同的商标、商号、企业形象、工作程序等。

在本案中,加盟商要交付巨额代理费,并按约定投入人力物力千方百计地推广饿了么公司的品牌与产品,以换得饿了么公司在某一地区的独家代理权。饿了么公司正是借助这种商业经营模式,靠着众多加盟商的力量,从而完成快速扩张,并通过收取特许经营加盟费收取了巨额资金。
时过境迁,此时,饿了么与百度两公司合并,当公司具有了一定规模,直营更符合饿了么公司商业利益的时候,饿了么公司总部便通过各地区渠道经理单方面电话告知部分独家代理商,清退其独家代理权限。从而使众多代理商血本无归,这显然是不公平的。而公平责任是我国乃至世界各国合同法最为重要的基础原则。饿了么公司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行为,显然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饿了么公司解除合同的最重要依据,便是其统一制定并由双方签订的《城市代理合作协议》中与KPI考核指标挂构的“扣除20%的保证金、解除合同及损失的约定”。 就新闻事件中的内容可知,所谓的KPI考核指标完全是是由总部单方制定的,代理商没有参与权,更没有决定权,且该考核指标每年不停上涨,而代理商穷尽各种手段也不能完成,这不合理,当然也不公平,且这些条款属于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应认定为无效。因为所谓“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在本案中,全部代理商签订的合同文本均一致,可推定,合同文本为饿了么公司单方面提供的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40条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而饿了么公司提供格式条款中“扣除20%的保证金、解除合同及损失的约定”显然是加重代理方责任,排除代理商权利的约定,应依法认定为无效条款。

现代社会所强调的“契约精神”也是法律设立合同制度的重要目的:就是要保障合同能够正当履行,禁止当事人在没有任何法定或约定事由的情况下任意解除合同。而本案中,合同不但已经签订,代理商在履行合同中已进行了巨大人力物力投入,公平公正原则下合同当然不能随意解除。即便饿了么公司认为代理商一方有违约行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也应进行合理催告后,如在合理期限内代理商仍未履行,才可以通知解除合同。从新闻提供的信息来看,饿了么公司并未履行合理的催告程序。

本事件发生后,因涉及人数众多,覆盖面广,妥善解决成为当务之急,如果双方能够摒弃前嫌、重修旧好,当然是好事。但一旦无法合解,利用法律手段来解决争议就成了不得不面对的选择。

如果代理商选择维权,本律师在此给出以下建议:

1.关于诉讼管辖。因《城市代理合作协议》中约定,在本协议执行过程,如发生争议,……依法向甲方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约定属有效条款,故代理商只能在饿了么公司所在地提起诉讼,饿了么公司所在地信息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得知。

2.因本案焦点即与KPI考核指标挂构的“扣除20%的保证金、解除合同及损失的约定,因此该约定属于格式条款,在诉讼中应提出“确认该条款无效”的诉讼请求;

3.因饿了么公司已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则根据代理商的个人意愿,可选择要求“确认解除合同无效,要求饿了么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或因要求“饿了么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各项损失”。

诉讼无小事,如决定维权,应反复研究,谨慎从事,笔者在此,预祝各位代理商能维权成功。

作者:北方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