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过桥减持”“恶意减持”等减持新规

证监会

股市连跌之际,中国证监会再次修改完善减持规定,同时,沪深两大交易所发布实施细则,对当前市场上盛行的“过桥减持”、“精准减持”、“恶意减持”以及信息披露不完善等进行规范。这是2015年夏季股灾以来,中国证监会第三次发布减持规定。

自2015年夏季中国股市出现股灾以来,大股东屡屡大肆减持、甚至清仓式减持为市场侧目,其中不乏通过高送转、虚假重组等方式涉嫌违规减持的现象存在,这也对股市带来较大冲击。

针对此,中国证监会在2015年7月和2016年1月,两度发布了有关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规定,此次再次修改,证监会称因旧版规定“实施过程中发现了新问题”。

证监会表示,上市公司股东和相关主体利用“高送转”推高股价配合减持、以及利用大宗交易规则空白过桥减持等行为时有发生,不但严重影响中小股东对公司经营的预期,也对二级市场尤其是对投资者信心造成了非常负面的影响。

同时,产业资本的大规模减持,不但会令股市承压,危害股市健康发展,也会给整个宏观经济带来危害,使实体经济面临“失血”风险。

证监会在周五宣布修改减持规定後,第二天就火速发布实施修改後的新规。

周六办完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完善大宗交易制度,防范“过桥减持”。明确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出让方与受让方,都应当遵守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持有时间等规定。

持有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在锁定期届满后12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限制。

扩大监管范围,虽不是大股东,但如其持有公司IPO前发行的股份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每3个月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该部分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

完善减持信息披露制度。增加了董监高的减持预披露要求,以及诚信义务,防范其通过辞职规避减持规则。

完善协议转让规则。明确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类似协议转让的行为应遵守减持规定。大股东减持或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规定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时与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

新规对专注于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在市场化退出予必要政策支持。

另外,此次减持政策调整不涉及首发锁定期问题,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问题。

上交所当日出台的实施细则,细化了减持限制∶大股东方面,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采取大宗交易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采取协议转让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其他股东方面,减持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在解禁后12个月内不得超过其持股50%;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在连续90日内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2%,且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导致丧失大股东身份的,出让、受让两方6个月内继续遵守减持要求;董监高辞职的,仍须按原定任期遵守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