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完善帮扶政策措施,促进脱贫人口稳定就业

日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农牧厅、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提出健全脱贫人口、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就业帮扶领导体制和工作体系,完善政策措施,促进脱贫人口稳定就业。

据了解,《意见》从鼓励企业吸纳和稳定就业岗位、扶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加大劳务输出对接力度、扶持返乡入乡留乡创业就业、科学有序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等12个方面提出具体举措,主要内容包括:

对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规模大的企业,可通过财政衔接资金给予一次性奖补;对招用脱贫人口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单位,参照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的企业,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大力发展现代种养殖业、乡土特色产业、休闲旅游业、新型服务业等乡村产业,优先安排脱贫人口通过“以工代赈”方式参与农田水利、村庄道路、人居环境整治、乡村绿化等建设,在脱贫地区重点建设一批区域性和跨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增加就业岗位,帮助脱贫人口就业。将符合条件的农牧区户籍劳动力纳入灵活就业政策扶持范围,支持脱贫人口、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多种形式实现灵活就业。加强与周边省市区、盟市间、旗县间劳务对接,建立健全跨区域、常态化岗位信息共享和发布机制,输出输入地要分别形成本地区就业需求清单和岗位供给清单,实现人岗精准匹配。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脱贫劳动力,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结合乡村振兴战略等重大决策部署,开发乡村公共服务类岗位,优先安置符合岗位条件的脱贫人口特别是其中的弱劳力、半劳力。将脱贫人口、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纳入终身职业技能培训体系,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并按规定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各地统筹考虑当地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和安置人员规模,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工代赈项目、公共服务管理项目应安排不少于10%的岗位用于吸纳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