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湖北省住建厅消息,近日,宜昌市对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一步优化,自10月8日起实施。
在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方面,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提高至80万元。符合条件并取得“楚才卡”“宜才卡”的人才及宜昌户籍生育多孩家庭,以调标后为基数继续执行已发布的贷款额度上浮倍数政策。
在优化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方面,借款人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认定为首套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核定暂不与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系数和账户余额挂钩。
在优化住房套数及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标准方面,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核查借款人家庭在购房所在地(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住房套数及购房所在地行政区域范围(县、市、夷陵区、城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实行“认房不认首次贷”政策,借款人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时,仅使用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不再纳入房屋套数认定范围,仅根据借款人家庭在购房所在县市区实际住房套数进行认定,无住房的,执行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2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在实施第二套住房“商转公”贷款政策方面,在宜昌区域内购买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一手房、二手房)的缴存职工,在宜昌区域内办理了商业银行购房贷款,在符合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可申请商业银行购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进一步优化“商转公”贷款条件,将主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地须在宜昌区域内,调整为主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地须在宜昌区域内。
在实施搬迁居民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方面,支持矿区、化工园区、地质灾害区、生态脆弱区及因重大项目建设等需外迁的居民安置。搬迁居民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搬迁补偿款用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享受搬迁居民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
在加快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方面,积极推动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农村转移人口、新业态从业人员等以灵活方式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全国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