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民创业更加方便快捷!3月1日起,这些举措和您有关

据河南省政府网站消息,3月1日起,我国首部统一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记者从洛阳市市场监管局了解到,洛阳已经推出的多项举措和《条例》亮点相契合,《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今后市民创业更加方便快捷。

  亮点一:有效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度

主要内容:

《条例》规定登记机关应当优化登记流程,提高登记效率,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精简提交材料,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登记机关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相关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

洛阳相关举措:

目前,在洛阳范围内申请办理各类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备案、股权出质登记等项登记注册业务,均可通过“河南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网上服务平台”在线办理,无需再到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企业从设立到退出“零纸张”“零跑路”“网上办、不见面”。

依托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企业开办专区,洛阳将企业开办涉及的注册登记、公章刻制、发票申领等多个环节整合为一个环节,根据企业不同的开办需求,分设ABCD各类开办套餐,企业开办综合窗口工作人员收取一套材料进行多部门流程联动办结,“一个窗口、一套材料、一个环节、一次办妥、一日办结”。

 亮点二:增加简易注销,退出更加便捷

  主要内容:

《条例》以立法形式确立了“简易注销”制度,如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公示,由登记机关将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申请推送至税务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1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洛阳相关举措:

降低退出成本,洛阳探索对企业实行简便退出机制,分别在审批程序、申请材料、登记时限、公告方式等方面给予简化。适用范围是洛阳市行政区域内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前对外没有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且未进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上市股份公司除外)及个体工商户。

 亮点三:注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主要内容:

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根据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企业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确保“放得开、管得住”。对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或有其他欺诈行为的,撤销其市场主体登记,直接责任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登记。登记机关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洛阳相关举措: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的一种新型监管方式。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内容,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目前,洛阳市场监管领域23个部门涉及的183项随机抽查事项和14部门涉及的79项联合抽查事项,均已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部门抽查事项覆盖率和部门联合抽查事项覆盖率实现两个100%目标。

 亮点四:增设歇业制度

  主要内容:

部分市场主体因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但仍有较强的经营意愿和能力。为降低市场主体维持成本,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条例》借鉴域外相关制度,并结合部分地方前期试点经验,建立了市场主体歇业制度,明确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

 具体解读:

对歇业的市场主体,《条例》明确其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终止歇业后,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通过公示加强对歇业企业的社会监督和信用监管。歇业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亮点五:逾期未报送年报等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和相应行政处罚

  主要内容:

《条例》对市场主体虚假登记、虚假出资处罚及未按规定年报、应变更未变更登记(备案)、倒卖营业执照扰乱登记注册秩序等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和相应行政处罚。其中,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具体解读:

2022年的市场主体年报工作已经开始,凡2021年12月31日前在各级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市场主体,都必须履行年报义务。未按时报送年报的市场主体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在银行贷款、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事项中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