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浙江省政府网站消息,25日,宁波市住建局、市资规局、市财政局出台《关于进一步优化宁波市房屋征收安置房票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此次房票政策优化调整主要有两个重点内容:一是强化房票与拆迁政策的联动;二是提高房票购房奖励标准,对用房票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含车库、车位)的,购房房源所在地给予购房奖励标准由不低于4%调整为不低于5%。
房票使用范围为全市行政区域,持房票可以购买本市行政区域新建商品住宅(含车库、车位)、二手住宅(含车库、车位)及商业、办公用房。与之相应优化的是房源超市,入驻项目范围由市六区扩大到全市,商品房项目“应进尽进”,新增二手房板块,积极引导优质二手房源入驻房源超市。同时鼓励和引导各地结合项目拆迁,同步建立线下房源超市,提供购房便利和优质服务。
房票长期有效,可随时申请兑付,房票金额不计息。房票在出具之日起12个月内用于被征收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购买新建商品住宅、二手住宅(含车库、车位)的,都可享受购房补助。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额外还可以享受购房所在地的购房奖励,奖励标准原则上不低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或货币安置补偿资金)实际使用金额的5%。房票未用于购房的,可即时向房票发行机构申请兑换成货币。
宁波市将引导房企对房票购房提供市场更大优惠,鼓励经纪机构对房票交易减免经纪费用。在配套支持政策方面,房票票面金额可用于支付购房款,对使用房票票面金额购房不足部分,符合条件的持票人可以申请商业银行贷款,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