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平台裁判专题会”在陕西西安召开,法官点评玖富等平台类案应同判

(笔者专注研究互联网金融等网络平台裁判规则问题,以下信息为网络多个公开报道汇集整理并加以分析。)

据人民日报、中国法院网以及陕西西安中院公众号等多个网络公开报道,近期,由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主办、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的“平台经济主体法律责任认定类案裁判规则专题会”在陕西省西安市召开。最高法研所领导及最高法民事审判庭、研究室法官参加,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赵雷致辞。

与会代表就如何推动平台经济主体法律责任认定及法律统一适用,加强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加强各地法院应遵循最高法生效裁定类案检索,坚持统一法律适用原则,杜绝各地法院类案不同判乱象,保障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进行了专题研讨。最高法专题会中特别指出互联网金融平台责任认定问题,《中国审判》、《人民法院案例选》入选的【最高法(民申)778号】案例即出借人王某某诉北京玖富普惠平台民间借贷纠纷案以及“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唐某诉李某、上海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被现场专题引用,这对统一法律适用,避免部分地区类案不同判乱象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

最高法法研所领导表示 “平台经济作为我国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牵引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发展,要牢牢把握新时代审判理论研究的正确政治方向。”

最高法法官强调:“地方各级法院在审理平台法律主体责任案件时,要严格遵循和参照最高法确定的裁判规则,做到法律适用统一,公正司法,以司法裁判传递正确价值导向,进一步推动平台经济的健康规范发展。”这对统一裁判标准、避免“类案不同判”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最高法“平台经济主体裁判规则”课题组法官代表重点解读了平台经济法律规制的基本问题就是平台主体责任认定问题。专题组在平台经济类案研究中发现《人民法院案例选》刊登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审理的王某某诉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备注:即【最高法民申778号】,出借人王某某诉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非常具有典型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平台在存管银行开立了资金存管汇总账户,包括为出借人、借款人及担保人等在资金存管汇总账户下所开立地所有子账户,法院穿透式审查网络借贷资金的存管银行流水,通过存管银行流水判断出借人的出借资金流向主体,进而认定与出借人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的相对方,最终裁定本案出借人与平台公司不存在借贷关系,系中介合同关系,平台不承担赔偿责任。此案为构建全面、体系完整、重点突出的司法裁判规则提供了要素参考。

此案例围绕是否是民间借贷还是居间中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连带担保赔偿责任等审判焦点,透过网络交易表象来查明本质,同类案件应遵循最高法《类案检索指导意见》和“类案同判”原则,地方基层法院应避免枉法裁判、法律适用不统一、类案不同判的现象,捍卫司法公正性和权威性。

与会法学专家指出,平台经济的交易面广,线上交易,快捷便利,交易模式较为复杂。以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案例唐某诉李某、上海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为例,裁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平台无义务向出借人还本付息,回答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平台法律责任认定的一系列基本问题,对明确各类平台所涉主体法律责任提供了有益参考。统一裁判规则,有利于回归平台各方真实的法律关系,避免司法误判。

国家法官学院代表强调:平台经济发展为当前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法院要深入贯彻落实最高法张军院长关于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新时代审判工作要求,推动实现司法裁判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二庭,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国家法官学院,《人民司法》,中央党校,人民日报社,中国政法大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湖北省,山西省,河南省,四川省,重庆市等高级人民法院,陕西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湖北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及陕西省宝鸡市、渭南市、铜川市、安康市、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互联网法庭等单位的相关领导、专家、法官代表参加专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