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印发《中小学校服管理十条》(教基司函〔2026〕26 号)。文件重申2015年四部委“校服新政”精神,在2025版《全国中小学校服管理“应知应会”》基础上迭代形成“新十条”指令性规范。然而,同一份校服治理文件,在各地转发落实环节呈现出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公文传达的过程,意外成为地方政绩观直接的“试金石”。
文件专门删除“各地要制定校服管理办法”相关表述,着力纠治部分地区校服管理工作中擅自解读政策、政出多门、责任主体错位等突出问题,纠偏畸形政绩导向,推动全国校服治理由阶段性“集中攻坚”迈向制度化“常态长效”。

这份新规牢牢锚定“学校主体责任”这一核心。文件多处明确学校是校服选用采购的法定责任主体,文中多处以学校作为责任主体,将校服采购纳入学校“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要求学校依法签订采购合同,对选用方案、采购流程、质检报告等做好公示。“新十条”明确学校的主体权责不能被架空,不能被行政部门上收,教育主管部门仅起到指导、监督的作用。这一要求,与教育部行政指导会上“不认同校长退出校服选用管理的想法”的工作导向一脉相承,厘清权责边界,压实办学主体责任。
与此同时,文件构建起“7严禁3严格1鼓励”的规范体系,清晰划出监管红线与政策倡导方向。7严禁构建完整负面清单,即严禁强制购买、严禁指定干预、严禁频繁更换校服款式、严禁暗箱操作、严禁违规签约、严禁采购黑名单企业产品、严禁以权谋私;3严格,即严格采取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遴选供货企业,严格执行校服“明标识”制度,学校严格依规开展选购、教育部门强化监督指导;1鼓励,倡导推行校服“双送检”,明确检验费用不得向家长收取。
政策精神能否原汁原味直达校园,转发传导环节是第一道关口。现实中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落实路径。一种立足务实为民的正确政绩观,忠于原文、对标上位精神的落实观。坚持原文完整转发上级文件,不随意增删改革导向,把精力放在细化流程、补齐监管短板、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上。这是务实为民的政绩观,追求政策实效,聚焦群众真实诉求,把办好教育民生实事作为出发点。
另一种则是转发过程中选择性取舍、附加本位改革思路的变通做法,也就是转发环节的“夹带私货”,折射出重改革“面子”、轻制度内核的错位政绩观。部分地方借转发上级文件的契机,在落实意见中植入本地固有改革设想,个别表述与教育部新规精神存在偏差,容易造成基层政策误读。
有地方在转发教育部“新十条”的公文中,虽然完整附上教育部文件原文,但在本省落实意见部分提出“市级统筹、市场运作、自愿选购、规范透明”改革原则,提出“推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有序退出校服采购实操环节”。细读教育部《中小学校服管理十条》全文,通篇反复强化学校的法定主体权责不可被上收、不可转嫁,款式选择权、采购组织权、质量验收权、档案备案权归属学校,教育主管部门仅承担指导、监督职能,并未提出推动学校退出采购实操环节的表述。
该地方转发文件中的补充表述,容易引导基层将“市场化选购”曲解为学校全面放手退出管理,弱化学校款式论证、“三重一大”决策、家长意见征集、风险提示、纠纷协调等职责。如果基层照此执行,就会出现行政向上归集管理权限,取消学校主体地位的现象,与教育部新规强调“学校主体责任”的初衷背道而驰。
值得注意的是,教育部全国校服行业行政指导会已经明确警示部分地区盲目推行“一市一款”的形式主义倾向。“市级统筹”的提法,如果边界把握不准,极易被基层解读、延伸为推动区域统一校服款式,滑向伪市场化的老路。上级文件明令要防止的风险,却在地方转发的落实意见中埋下理解偏差的口子。
政策转发不是“二次创作”,更不能借公文转发的外壳输出地方固有改革思路。应当厘清,地方可以针对现实痛点优化流程、补齐监管短板,却不能断章取义、选择性执行,既不可借转发之机增设上位文件未提及的改革导向,更不能出台与上位政策精神相冲突的表述。政绩观一旦出现偏差,就容易出现“上有政策、下有演绎”的现象,热衷于打造看得见的改革亮点,却忽略顶层制度划定的核心约束,一份饱含民生温度的政策,经过层层传导便可能偏离制度设计的初心。
校服新规的生命力,在于不折不扣落地执行。是追逐亮眼的改革声势,还是直面群众急难愁盼解决实际问题,在公文转发这一环节就已见分晓。为此呼吁,各地教育部门转发“新十条”,应当坚持原文转发优先原则。唯有摒弃重形式、轻实效的错位政绩观,原原本本吃透、原汁原味传导、不折不扣落实国家政策,才能破除行政越位、责任缺位两类伪市场化陷阱,切切实实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民生实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