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出台

近日,《泰州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出台,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援助、退出等进行规范和明确,在全市进一步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力度,全面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推进落实“保居民就业”任务。

《办法》拓展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在原来8类对象基础上,将军队退役人员、优抚对象家庭人员、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等3类对象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统一实施就业援助。

《办法》进一步强化就业援助政策措施,对被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将重点落实8个方面的援助措施,包括:推荐就业岗位、鼓励企业招用、支持自主创业、落实社保补贴、落实求职创业补贴、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实施兜底安置、强化失业保障等。

《办法》要求坚持“不挑不拣、七日就业”的服务理念,充分运用就业招聘服务系统,梳理排查适合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信息,通过走访、电话、微信等方式及时推荐给就业困难人员。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引导各类人力资源社会服务机构,为就业困难人员配置开发就业岗位,优先推荐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面向就业困难人员组织开展职业指导服务,引导建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办法》鼓励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当然,自主创业也能得到支持。对有自主创业愿望和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通过提供免费创业培训、项目推荐、专家咨询、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等措施帮助其创业,并提供政策咨询、申报审核、落实政策等“一条龙”服务。

支持就业困难人员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鼓励发展扶贫车间、扶贫代工点以及手工编织等居家就业和灵活就业形态,促进各类就业困难人员就近就业。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6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将补贴期限一次性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6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对在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高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的城乡低保家庭、残疾、已经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助学贷款)、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含建档立卡低收入残疾人农户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含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属于特困人员的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

对低收入家庭子女、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5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证书的,给予培训补贴。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20岁以下有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其中的农村学员和困难家庭成员给予生活费补贴。

此外,《办法》提出实施兜底安置。鼓励开发保洁、治安、护路、管水、扶残助残、养老护理等公益性岗位,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公益性岗位补贴参照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以上均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给予安置,岗位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6年。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按照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执行。

《办法》还进一步畅通失业保险金申领渠道,适当提高保障水平,确保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应发尽发。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如何办理?

落实就业服务常住地登记制度,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服务延伸到全市街道(乡镇)、社区(村)人社公共服务平台。大龄、残疾、低保家庭、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其他人员在户籍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居住证、社会保障卡,到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场所,或者街道(乡镇)、社区(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平台现场办理;也可以通过江苏政务服务网及移动端、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进行自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