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江苏省政府网站消息,为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促进网络直播营销行业健康发展,近日,《扬州市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合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印发。《指引》明确了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具体形式以及相关主体定义,从直播营销的主体、客体、行为三个方面提出合规要求。
一是强调平台管理责任。要求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依法制定并公开网络直播营销管理规则,加强直播营销生态管理。明确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其他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应当遵循对平台内经营者的合规要求。
二是列明直播商品负面清单。综合法律法规规定,明确了10项禁止网络直播销售的商品或服务,对鲜活易腐食品、非标准化的食用类农产品,提出谨慎开展网络直播营销的指导意见,并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三是注重保护“一老一小”权益。要求直播营销平台及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不得无依据随意冠以“婴幼儿专用”“儿童专用”等标识进行差别化宣传和高价销售;应当保证涉老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安全,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神医”“神药”等虚假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发布以投资养老、以房养老等名义非法集资或变相非法集资的违法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