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出新规:高龄老人享津贴不用再交申请

近日,黑龙江省民政厅、公安厅、财政厅、卫健委联合印发《黑龙江省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优化了申请和资格认定的程序、措施等,取消了个人申请环节。

黑龙江省于2010年建立了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发放范围为具有黑龙江省户籍,年龄在80-89周岁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老年人和9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目前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办法》明确,80-89周岁及以上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高龄老人,由乡镇(街道)通过民政部门社会救助信息系统进行数据比对,识别老人信息,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并列入发放范围;90周岁及以上的非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高龄老人,由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对高龄老人本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实,乡镇(街道)复核、备案老人信息,符合条件的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列入发放范围。

《办法》进一步优化了申请和资格认定的程序、措施,取消了个人申请环节,由村(居)委会核实、乡镇(街道)复核备案、县(市、区)民政部门监管和发放资金,高龄老人不再需要提交申请,就能轻松享受津贴福利。

《办法》还规定,高龄津贴办理业务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利用信息化手段通过大数据“找人”,由工作人员提前比对,导入高龄老人信息,免去老人“跑腿”负担。改变以往须提交申请材料,经村(居)委会调查核实、乡镇(街道)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市(地)民政部门备案的复杂程序,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