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消息,5月10日,记者从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宁夏回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继《自治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促进条例》之后又一部重要的地方立法。

《条例》分为八章七十条,既对当前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力举措予以立法确认,又对探索创新的措施给予立法引领,通过完善体制机制,不断优化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打通肠梗阻、畅通微循环。《条例》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和特点:

强化市场主体平等保护,维护其合法权益。保护市场主体的平等权、经营自主权和人身财产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决策的事项;不得违法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和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强制或者变相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等摊派行为。破解“政策承诺兑现难,新官不理旧账”难题。条例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兑现向市场主体作出的政策承诺,履行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变更等为由违反承诺或者约定”,进一步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强化政府诚信建设,保障市场主体权益,稳定市场主体预期,提振市场主体信心,使其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

优化市场环境,持续提升政务服务质量。条例明确了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持续放宽市场准入等方面的制度措施,为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开展经营活动破除障碍;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联动机制,推动解决市场主体“退出难”的问题。明确了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惠企政策清单等八个目录清单管理制度,通过目录清单管理的方式,推进政务服务更加规范、高效、透明、公平。推动当场办结、“一网通办”、限时办结、一次办结等制度落实,推进告知承诺、容缺受理、异地办理等改革,将我区在全国领先的企业开办、工程建设审批等经验,以法规制度形式加以固化。

优化公共服务环境,切实提升市场主体的获得感。聚焦市场主体办事创业的痛点、难点、堵点,以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和便利感为目标,着力打造审批更简、流程更优、服务更好、监管更准、市场主体获得感更强的营商环境制度模式。加大特殊时期对市场主体的帮扶力度。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造成市场主体普遍性生产经营困难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制定扶持政策,依法采取救助、补偿、减免等纾困帮扶措施,为企业排忧解难,助力企业发展。条例还规定,自治区建立开发区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机制,优化资源要素配置,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

优化法治环境,创新包容审慎监管方式。为了避免执法“一刀切”,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条例规定了包容免罚制度,对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建立容错机制,对在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等,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条例明确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