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拟出台新规规范小贷公司经营行为

据重庆市政府网站消息,虚假宣传,贷款推销电话、短信频繁骚扰消费者,贷款利率标示“打马虎眼”……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的这些不规范经营行为,有望在重庆得到有效制止。

近日,重庆市金融监管局发布《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征求意见稿》内容主要包括机制建设和内部管理、行为规范、消费争议解决、监督与管理等6方面41条,旨在保护小额贷款公司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重庆日报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作出了诸多禁止性要求。如,其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擅自代理消费者办理业务;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接受产品或服务;不得通过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方式要求消费者接受合同中未作明确要求的产品或服务,强制搭售其他产品或者服务;不得排除、限制消费者接受同业机构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

针对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对关键信息标示“打马虎眼”的情况,《征求意见稿》则要求,对于贷款额度、贷款年化利率、期限、还款方式、风险提示及纠纷解决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重要信息,小额贷款公司应严格依法以适当方式供消费者确认其已阅知完整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风险、混淆利率,不得以虚假、欺诈、隐瞒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宣传。

此外,《征求意见稿》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债务清收行为也进行了规范。其强调,小额贷款公司通过自身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清收时,应依法合规开展。不得采取暴力、恐吓、侮辱、诽谤、散布个人隐私、骚扰借款人正常生活等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方式,不得向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清收。未经法定程序或消费者同意,不得向不具有偿债义务人员告知具体债务信息和个人敏感信息。在与借款人或第三人沟通时,应主动表明清收人员身份、委托机构名称等信息。

对于消费争议的处置,《征求意见稿》也有要求。其明确,小额贷款公司收到消费争议诉求后,应及时办理;对于属于本公司产品或服务的消费争议事项的,应受理;对于不属于本公司消费争议事项的,应明确告知消费者。

小额贷款公司受理消费争议后,应及时与消费者沟通,充分了解消费者诉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并告知消费者有关处理情况,但因消费者本人原因导致无法告知的除外。小额贷款公司在告知消费者处理情况时,应说明对消费争议内容的核实情况、作出决定的有关依据和理由,以及可以采取的调解、仲裁、诉讼等争议解决方式。

《征求意见稿》同时鼓励消费者采用与小额贷款公司协商和解或者提请地方金融工作管理部门、调解机构调解等方式处理消费争议。并要求:金融工作管理部门收到消费者投诉后,应于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投诉申请,应决定不予受理。对于不予受理的投诉,应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对于受理的投诉,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予以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