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公众人物未成年子女隐私在网络曝光事件频出,引发广泛关注。从中国香港某演员的女儿与男朋友在私人社交账号上的亲密照被曝光转发,再到内地演员张雨绮近段时间深陷饭圈拉踩与谣言围剿,让其自证未成年子女证件等,这些事件不断冲击着公众对未成年“星二代”隐私保护的认知。
2025年9月,内地演员赵丽颖在微博个人平台上发出呼吁:“‘妈妈’也是我的人生角色之一,陪伴孩子成长是每个妈妈都必然要做的事情。现在以孩子母亲的身份,恳请媒体记者不要把镜头对准未成年人,他们的私人生活应该得到保护,谢谢。”
监管部门牵头织密未成年人隐私防护网
未成年人在网上的个人隐私一直受国家相关部门关注,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倡议》中指出,要织密未成年人信息安全这张防护网,政府的引领监管是前提,必须以“有形之手”托举起未成年人信息防护的坚实安全底座。政府部门应持续完善法律法规体系,针对新技术、新应用带来的挑战及时进行修订和解释。同时,监管部门更要亮出“牙齿”,加强监管检查,提升技术能力,严厉打击非法获取、滥用未成年人信息的行为,扭转“违法成本低、监管范围有限”的困局。此外,政府还应扮演好“赋能者”角色,牵头制定行业标准与技术规范,联合科研机构、龙头企业共同攻关,为全行业提供可参照的标尺和可信赖的公共技术产品。
今年1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八部门发布《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办法》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要求,明确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的4种类型及具体表现形式,将不当使用未成年人形象等近年来突出问题纳入治理范围,对算法推荐、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应用、新业态可能带来的内容风险提出防范要求,确保《办法》科学严谨、与时俱进。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网信部门将持续净化网络环境,督促网站平台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大对各类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内容的治理力度,为未成年人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恶意曝光未成年人信息或将担多重责任
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被恶意曝光、传播的现象频发,在法律界人士看来,已对未成年人身心安全构成持续威胁。山东省律师协会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迈伟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晓贝分析称,案例表明,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一旦被恶意曝光,不仅侵犯其隐私权,更可能对其心理成长和社会安全造成持续伤害,亟须法律与社会力量共同应对。对此,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针对恶意加害人已构建多层次责任体系:
首先,恶意加害人需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属于受严格保护的敏感信息,恶意曝光行为直接侵犯其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益,加害人需承担停止侵害、删除信息、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责任。如2025年5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的案例《这起追星引发的“开盒挂人”未成年人案,法院是这样处理的……》,未成年人因网络言论纠纷被曝光个人信息,侵权人最终通过公开道歉、赔偿达成和解。
其次,恶意加害人需承担行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恶意散布未成年人隐私的,公安机关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还可责令禁止接触受害人。若网络服务平台未履行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导致信息被恶意曝光,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可作出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梯度行政处罚。
此外,恶意加害人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若情节严重,如通过出售、非法提供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牟利,将触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值得注意的是,未成年人信息恶意曝光的风险仍在蔓延。例如,在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公司未经监护人允许擅自将未成年人肖像用于商品链接,法院认定其侵犯肖像权,判令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未成年人因在网上发表贬损同学的言论被判侵权,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些都表明网络空间言行同样受法律约束。”马晓贝建议,“面对如此严峻的现状,法律必须持续亮剑,平台要切实履行保护义务,学校和家庭应加强数字素养与隐私保护教育,社会各界需形成合力,让恶意曝光行为无处遁形。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任何侵害未成年人信息权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呼吁社会共同筑牢未成年人信息安全防线。同时,建议进一步加大公益诉讼适用,并加强未成年人数字素养教育,从源头上减少此类伤害。”
案例敲响全社会共护未成年信息安全警钟
“需要明确的是,无论女演员张雨绮‘孩子证件’的相关情况是否属实,任何以‘爆料’‘吃瓜’等名义恶意曝光传播未成年人隐私的行为,都是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岳运生分析称,借鉴过往案例,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的侵权行为,将根据实际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民事责任方面,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5年5月发布北京法院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典型案事例:周小某诉汪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未成年人周小某在社交媒体账号上发布了辱骂某演艺人员的言论,引起某演艺人员粉丝群体的强烈不满。刚满18周岁的粉丝汪某在社交媒体账号上公开周小某的个人照片、全部社交媒体账号以及周小某辱骂某演艺人员的网络言论截图,并配以侮辱性的言论,引发网友进入周小某的账号发布辱骂言论,导致周小某精神压力增大、学业受到影响。周小某父母代为诉至法院,要求汪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诉讼中,经过法院释法说理,汪某主动删除了侵权内容,向周小某出具书面道歉信并给予赔偿,且当庭履行完毕。
“在这起案例中,法院明确指出,通过网络恶意曝光他人个人信息,致使他人遭受陌生网友侵扰,不仅是对他人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的严重侵犯,也是对网络空间秩序的严重威胁。加害人以‘反击’为名曝光未成年人隐私的行为,本质上是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需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岳运生说。
行政责任方面,若恶意加害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且尚未构成犯罪,那么将面临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方面,如刘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2019年1月至5月间,被告人刘某某为泄愤报复网络主播王某(系化名),从他人处购买王某及其父母的姓名、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照片等个人信息。刘某某编辑上述照片等信息并添加诅咒文字后,通过几十个网络账号多次发布,称“王某的身份证号,大家拿去借网贷”,相关网络贴文的阅读量达1万余次,引起大量负面评论。刘某某还利用网络账号大量添加被害人王某粉丝,以私信发送王某照片等个人身份信息,并扬言要蹲点杀害王某。被害人王某2019年4、5月间直播收入减少4万余元,大量粉丝对其取消关注。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8日作出(2019)湘0281刑初29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此案裁判要旨中说明: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实践中,对通过“人肉搜索”“开盒”等方式,在网络上非法曝光他人隐私、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等网络暴力行为,可以依法适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定。
“总之,对恶意曝光传播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行为,法律从民事、行政、刑事多个层面设定了处罚措施,旨在严厉打击此类行为,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岳运生提醒,公众在网络空间中应始终坚守法律底线与道德准则,坚决抵制以任何名义曝光、传播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即使出于所谓的“好奇”“求证”或“伸张正义”,也不能突破保护未成年人的红线。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每一次对未成年人隐私的恶意触碰,都可能面临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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