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高铁“霸座”

高铁“霸座”扰乱正常社会秩序,危害交通安全。民法典对此作出了积极回应,第八百一十五条明确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根据该规定,高铁“霸座”显然属于违法行为,管阿姨儿媳可以请求乘务员或乘警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民法典以立法形式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但仍然需要在执法过程中加强对该规定的贯彻落实。当然更重要的是,广大公民要提升规则意识和契约精神,有关方面要开展法制宣传和文明行为宣传,深化个人诚信体系建设,防止类似行为屡屡发生。

林圻 (上海市民法典宣讲团成员、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