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创新土地混合开发利用赋能高质量发展

据江西省政府网站消息,6月11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获悉,为精准适配我省产业转型升级提速、城市更新步伐加快对土地使用的新要求,近期,经省政府同意,省自然资源厅联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开展土地混合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已于6月1日正式实施。

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标准地”供地比例由2020年的39.3%提升至2025年的70%;2021年至2025年,全省单位GDP建设用地使用面积累计下降20.18%……土地是支撑高质量发展的核心要素,节约集约用地是自然资源管理的核心主线。近年来,我省持续深化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改革,各项工作取得扎实成效。但随着我省产业转型升级提速、城市更新步伐加快,传统单一分割、功能固化的土地利用模式,已难以完全适配新产业、新业态、新场景的发展需求。

立足全省发展实际并借鉴先进地区改革经验,省自然资源厅联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指导意见》,通过土地混合开发制度创新,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释放存量用地潜力、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为全省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

土地混合开发利用,就是打破传统单一用地管控模式,允许一宗国有建设用地兼容两种及以上合法使用功能。同时,《指导意见》设定两项量化标准,厘清管理边界:一是各类混合用途地上建筑面积或用地面积占比不低于15%;二是每宗混合用地必须明确一项主导用途,且占比不低于50%,确保用地功能主次分明、管控有序。

结合全省发展实际,我省还梳理形成混合用地正面清单,明确各类用地可混合适配类型。同时强化刚性约束,严禁三类工业、三类物流、特殊用地开展混合开发,做到正向有指引、底线有管控。

除城镇住宅用地统一按70年最高出让年限执行外,其余混合用地出让年限,均按照用地类型法定最高出让年限中的最低年限核定;工业用地依规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坚决杜绝违规建设别墅、私家庄园等违法违规行为……聚焦经营主体普遍关注的痛点问题,《指导意见》系统明确混合用地供应机制、存量用途转换、分割转让与登记等核心实操规则,实现全流程规范化、制度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