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江西省政府网站消息,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迅速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更大力度支持帮助中小企业特别是服务业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恢复发展,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稳定高质量发展,推进江西综合实力强市建设,特制定以下支持措施。
一、关于普惠性纾困帮扶方面
1.实行增值税缴交政策优惠。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2.加大力度减免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2022年至2024年期间,对小型微利企业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3.依法减免“房土两税”。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符合减免条件的纳税人,2022年按规定给予减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4.扩大“六税两费”减征范围。2022年至2024年期间,按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5.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可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按比例扣除。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6.减免部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企业因防控疫情、复工复产取得县级以上政府下发的贷款贴息、产能补助、复工复产奖励、稳岗补贴等,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没有直接挂钩的财政性资金,不征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收收入。(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7.实施稳岗减负政策。积极推行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大力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上年度未裁员、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的,可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先行发放。(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8.支持缓缴住房公积金。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可依法申请,经住房公积金职能管理部门批准后缓缴。(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宜春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9.大力推行租金减免政策。对2022年内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承租国有房产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市、县两级相关单位和国有企业为其减免6个月租金,租金减免申报的期限截止为2022年12月31日。对2022年疫情低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承租国有房产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市、县两级相关单位和国有企业为其减免3个月租金,租金减免申报的期限截止为2022年8月31日。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10.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正常办理续贷业务,各驻宜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开设因疫情受困企业融资绿色通道,综合应用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和信用信息等数据进行放贷审批,加大对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投放力度,提高首贷、续贷覆盖面;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服务业、农产品保供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保持合理流动性;合理降低融资利率,引导各驻宜银行业金融机构用好2021年两次降低存款准备金率释放的可贷资金,优先支持困难行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将小微企业融资利率保持在合理水平,其中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不高于上年水平。(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宜春市中心支行、宜春银保监分局)
11.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对中小微企业保持较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不超过0.5%,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单笔100万元以下业务免收再担保费。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减少或取消抵押、质押反担保要求。(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12.实施门店租金补贴。对全国绿色商场内重点商户和重点餐饮、零售企业门店租金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资金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补贴资金通过赣服通直接发放给申领商户。(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二、关于餐饮住宿、批发零售业纾困帮扶方面
13.实施餐饮、零售业疫情防控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定期免费开展餐饮、零售企业员工核酸检测,并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2022年原则上给予餐饮、零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监局、市卫健委,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14.降低互联网平台服务费。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企业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费优惠。(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市监局,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15.减免检验检测费。2022年4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企业锅炉、锅炉水(介)质等检验检测费用。(责任单位:市市监局,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16.保障正常用水用气。对受疫情影响缴纳水、气费用有困难的餐饮、住宿业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停水、不停气,免收在疫情影响期间产生的欠费违约金。(责任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17.大力引导促进消费。依托大型商场、餐饮企业及线上平台,采取“政府投入、企业让利、第三方金融机构补贴”等方式发放政府消费券,激发餐饮、旅游、购物等方面的消费潜力。支持符合条件的法人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和消费类资产证券化产品,并将募集资金用于支持消费类贷款投放。积极组织推荐市内企业参加第二届中国米粉节和2022赣菜美食文化节。(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市监局、市文广新旅局,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18.发展壮大电商产业。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对零售企业在电商平台开设店铺的相关费用,给予适当补助。组织农特产品、服装服饰、副食品等特色产业重点企业入驻电商平台,对入驻“江西专区”或“宜春专区”开展销售的企业,鼓励地方财政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19.实施商业性展会补贴。对受疫情影响暂停举办的商业性展会,经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备延期举办的,在原有办展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展览面积在1万-5万平方米和5万平方米以上的,分别给予主办单位5万元和10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20.实施工会会员消费补贴。鼓励市、县两级工会参照2020年助力餐饮消费快速复苏的措施,对会员餐饮消费进行补贴,助力餐饮企业加快复苏。(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21.推动餐饮业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加强民政、商务等部门信息共享,鼓励餐饮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支持改造提升或新建社区老年食堂。各地可结合实际,依托社会第三方力量共建,或委托社会餐饮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就餐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22.刺激汽车家电消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增值税,政策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和企业开展新一轮家电下乡、家电以旧换新促销活动,拉动家电消费。(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三、关于文化旅游业纾困帮扶方面
23.延续旅游扶持政策。2022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80%的暂退比例。(责任单位:市文广新旅局,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24.破除政府采购门槛。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25.促进旅游团队消费。落实《宜春市促进旅游消费奖励办法》(宜府办字〔2022〕11号),对前100个大型团队每个团队奖励5000元;对游客累计超基数50%、100%、150%和200%以上部分进行奖励。(责任单位:市文广新旅局、市财政局)
26.加大文旅消费场所品牌奖励。对新创评的国家级和省级旅游度假区、全域旅游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奖励按照“不重复计奖,计奖从高”的原则,由市财政核拨,涉及品牌奖励晋级的,补级差部分奖励。(责任单位:市文广新旅局、市财政局)
四、关于交通物流业纾困帮扶方面
27.实施交通物流企业税收优惠。2022年暂停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28.实施交通物流业疫情防控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重点城区、交通枢纽核心区交通运输、物流配送、外卖等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各地2022年原则上应给予相关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监局、市邮政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29.全力保障交通运行。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存在困难的新能源出租车、城市公交运营等支出,支持航空公司和机场做好疫情防控。(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五、关于工业纾困帮扶方面
30.延长阶段性税费缓缴政策。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期限为6个月。继续实施充电设施奖补、车船税减免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31.鼓励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让利。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制造业发展的考核引导与激励约束,推动各驻宜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结构,引导信贷资源向制造业企业倾斜,推动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增长速度高于全市贷款平均增速5个百分点以上。(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宜春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32.加快发展绿色金融。落实煤电等行业绿色低碳转型金融政策,引导驻宜国有大行分支机构积极向上级行争取碳减排支持工具和2000亿元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探索制定宜春市碳排放权抵质押贷款业务操作办法,推动银行创新开展碳排放权抵质押贷款业务,通过制度创新、绿色再贷款专项工具运用与绿色票据业务拓展促进绿色信贷投放,支持碳减排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大项目建设,推进宜春市低碳园区创建。(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宜春市中心支行、宜春银保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33.推行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对能效达到基准水平的存量企业和能效达到标杆水平的在建、拟建企业用电不加价,未达到的根据能效水平差距实行阶梯电价,加价电费专项用于支持企业节能减污降碳技术改造。(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宜春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34.引导产业转型升级。启动实施钢铁、有色、建材、石化等重点领域企业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工程;聚焦产业链和企业创新发展,推进一批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项目、重点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创新能力提升项目,由市财政给予资金支持。对科技成果实现有效技术交易并在本地产业化的,由受益财政按实际交易给予一定比例奖励受让方。(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35.实施“零增地”技术改造。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容积率的,一律不增收土地出让金。对产出率低下的企业,实行协商收回鼓励流转、协议置换等方式进行盘活。(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36.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保障纳入规划的重大项目土地供应,支持产业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支持不同产业用地类型按程序合理转换,完善土地用途变更、整合、置换等政策;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37.保障企业正常用能。落实好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政策;优化能耗“双控”考核频次,实行“一年评价、中期评估、五年考核”,能耗强度目标在“十四五”规划期内统筹考核,避免因能耗指标完成进度问题限制企业正常用能;积极争取锂电新能源等重大项目列入国家重大项目能耗单列清单。(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38.保障企业用工需求。2022年,在宜春经开区打造招工引才(高质量就业)服务综合体,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建设完善工业园区高质量就业服务平台,在全市形成“1+N”园区高质量就业服务平台体系,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39.降低政府采购准入门槛。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40.开展账款清欠专项行动。认真按照国家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要求,推动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及时支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的账款,从源头防范层层拖欠形成“三角债”。严禁以不签合同、在合同中不约定具体付款时限和付款方式等方法规避及时支付义务的行为。(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支持措施,细化操作规程,统一政策适用范围、享受条件和申报流程,明确办事指南、办理方式和办理时限。要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充分利用电视、报纸、门户网站、“两微一端”、短视频等多种媒体,扩大政策知晓度;进一步完善政务服务大厅惠企政策兑现窗口,整合税务导办功能,综合运用线上线下惠企政策兑现平台,按照免申即享、即申即享、承诺兑现三种方式,为全市中小微企业提供线上线下融合、精准高效的政策推送和政策兑现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