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河北省财政厅联合印发通知,全省各地从今年8月1日起,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和财政部统一要求,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提标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107870元、104500元和101110元。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提标后分别为每人每年34580元、29800元、28080元。
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00元。调整后,抗日战争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895元,解放战争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850元,新中国成立后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845元。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调整后每人每月不低于860元。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困难的农村、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部队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850元。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730元。
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50元。
此外,对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87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81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7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