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印发《甘肃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加强甘肃省过渡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
《办法》明确,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三西”农业建设任务进行分配,市县衔接资金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需要,紧扣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统筹安排使用。
衔接资金用于支持县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具体包括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对“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进行后续扶持。对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稳定就业,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年度到县衔接资金50%以上用于支持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统筹兼顾脱贫县和非贫困县实际情况,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支持实施乡村建设示范行动。实施兴边富民行动、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展等项目。
《办法》要求,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本级乡村振兴、发展改革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地方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衔接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项目审批权下放到县级,由县级自主安排使用。县级要结合实际,依据本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和到县资金规模,在规定的范围内安排使用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