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重庆市政府网站消息,4月10日,记者从市住房城乡建委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现房销售行为,更好地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市住房城乡建委近日起草了《关于加强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即日起至本月16日在该委网站上征求意见。通知计划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应符合以下条件: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已通过竣工验收,并取得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栋证);拆迁安置已经落实;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不存在被依法查封、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等依法不得销售的情形。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现房销售备案条件的,按幢核发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证明;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并说明理由。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证明后,应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以下信息: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房屋测绘报告(实测);商品房现房销售方案;每套现售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及其价格、建筑面积及其价格;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证明文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的证明文件;代理商品房销售委托书、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以及其他需要公示的信息等。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房产交易中心应加强对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商品房现房销售情况进行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符合现房销售条件,未取得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证明擅自销售商品房的,将严格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