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俄罗斯卫星通讯社sputniknews报道,8月8日,为规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俄罗斯卫星通讯社就文件出台的背景以及执行层面存在的技术问题等采访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邓志松律师。
邓志松律师表示,近年来,中国快速进入互联网智能时代,人脸识别大量出现在人们的日常生活场景中,需要增强对人脸识别技术使用的监管力度,征求意见稿正是在这一背景之下出台。
《征求意见稿》指出,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或者存储超过1万人人脸信息的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地市级以上网信部门备案。邓志松律师指出,要求进行备案说明网信部门对于重点主体的人脸识别监管更加严格。
他说:“从近期出台的规定来看,例如《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都规定了相关主体的备案义务。可见,备案已经成为了网信部门的一个重要监管手段。而从人脸识别的备案材料来看,相关主体所要提供的备案材料更为复杂,除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外,还需提供包括主体基本情况、必要性说明、处理目的、方式和安保措施、处理规则操作规程等,可见网信部门对于重点主体的人脸识别监管更加严格。”
与此同时,邓志松律师指出,在征求意见稿中,备案义务主体并非“个人信息处理者”而是“技术使用者”,这两个概念是否重合,以及为何使用了“技术使用者”这一概念仍待明晰。
人脸识别技术在中国的应用场景已拓展得相当广泛,刷脸支付、门禁考勤、铁路验票等等场景都看得到这项技术的“身影”。很显然,这项技术为人们的生活、工作带来了很大便利。但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人脸识别技术被滥用的风险也在逐渐增加。而人脸信息很可能成为非法分子的牟利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