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十年来,内幕交易一直没有一个法定的定义,检方不得不依赖不断变化的法庭判例,对此检察官们有时颇感无奈。
美国众议院周四通过了一项法案,明确定义并禁止动摇投资者对金融市场诚信信心的一项犯罪,以消除这方面的不确定性。一些律师称,如果这项法案在参议院获得通过并签署成法律,以不当方式收取信息的人面临检控的可能性将上升。
众议院以410票支持、13票反对的结果通过了这项法案。该法案将不会改变内幕交易的基本概念,即从公众无法获得的信息中牟利。但支持者希望该法案能降低法官混淆合法交易与完全不当行为区别的可能性。
康涅狄格州民主党众议员、该法案的发起者Jim Himes在一份声明中称,该法案“将有助于增强美国投资者对该系统公平性的信心,让潜在的违法者明确地知道什麽行为会越界”。
自上世纪60年代以来,内幕交易的定义主要基于法院根据涉及面更广的反证券欺诈法规所作的裁决。
如果一家上市公司的首席财务长在该公司发布令人失望的财报前一天出售这家公司股票,就有可能成为一个典型的案例。多年来,法律先例已将责任拓展至此类公司内部人士之外的群体,包括外部律师、投资银行家以及其他很多提供或接收与一只股票有关的重要、非公开信息的个人。
这种责任有其界限∶一位酒保无意中听到两名高管大声表达对自家公司业绩的担忧,或者一位精明的分析师通过老老实实做研究形成有用的见解,都不会因根据相关信息进行交易而触犯法律。
法院用来识别非法行为的一个关键因素是,提供信息的人是否为了获得某些个人利益而有悖雇主对其的信任,这有可能像贿赂一样明目张胆,也可能像为朋友提供帮助一样带有主观色彩。答案并非总是清晰的。
在2014年,一个上诉法院驳回了对于两名对冲基金经理的有罪判决,这两人通过一个分析师和公司管理者组成的网络获得小道消息并以此牟利。这个结果给当时的检方造成沉重打击,不过这个裁决之后又在2017年被这家法院自己推翻。
上述众议院法案旨在建立一个不会轻易变动的法律基础。
新规不要求检方来证明被告知晓内幕消息是如何获得的以及受益人是否向信息交流链条中的任何人付钱。相反的,按照新规要求,只要不恰当信息的接受者或提供者“知道、有意识地避免知道或是毫不在意地忽视此类信息是通过不当手段获得或沟通得知的”,那麽他们就被认定为对内幕交易负责。
该法案还禁止有渠道获得重要非公开信息的人向他人透露信息,前提是可以“合理预见”接收者将利用这些信息进行交易,或将信息转发给其他会这厶做的人。
证券律师表示,该法案可能会让内幕消息的接收者更容易因内幕交易而受到惩罚。
北卡罗来纳州共和党众议员Dan Baker是少数几名投票反对该法案的议员之一,他说自己就是以这些理由反对该法案的。
他称∶“当一个人获取了一些信息,但他并不真正了解这些信息的来源,以及什厶时候获取才是合适的,那麽是否应该对此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是问题所在。他说∶“规则应该首先不能带来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