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九大就业政策助力乡村振兴

近日,宁夏自治区人社厅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就业帮扶实施百万移民致富提升行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明确从支持产业发展促进就业等九个方面,拓宽就业创业渠道,健全就业帮扶长效机制,促进移民致富增收。

支持各地特别是脱贫地区结合自治区九大重点产业和“十大工程项目”“四大提升行动”,发展壮大乡村特色产业。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农产品和食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农业产业园等建设项目中,安排不少于15%的岗位用于吸纳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搬迁群众就业。

全面落实闽宁合作协议等跨区域劳务协作,对有组织劳务输出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搬迁群众稳定就业6个月的劳务中介机构、劳务经纪人,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对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稳定就业人员,区内跨县(市)和跨省(区)就业的每人每年可分别享受200元和800元的一次性交通补贴。

继续发挥中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就业帮扶车间等就业载体作用,对吸纳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搬迁群众就业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对就业帮扶车间再按照吸纳就业人数给予资金补贴,补贴标准为:吸纳11人至20人的一次性补贴2万元;吸纳21人至30人的一次性补贴3万元;吸纳31人至100人的一次性补贴6万元;吸纳100人以上的一次性补贴10万元。

引导农民工返乡入乡创业、乡村能人就地创业,发展“小店经济”“夜市经济”,支持创办投资小、见效快、易转型、风险小的小规模经济实体。对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搬迁群众灵活就业的,将享受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政策。对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安排一定比例场所免费向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搬迁群众提供。

按照“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出”的要求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重点安排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搬迁群众中的就业困难人员。

采取个人直接选择培训机构和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相结合,通过订单式、定岗式、定向式、直补企业个人和“互联网+”等方式开展培训。

实施“春潮行动”“两后生”一学期培训计划、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等专项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和生活补助,提高农村劳动力特别是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搬迁群众的职业技能水平,提升其就业能力。

将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搬迁群众纳入就业援助对象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对有就业愿望和需求的,开展至少提供1次职业指导、3次适合岗位信息和1次免费培训。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向乡村地区延伸,将公共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区)800人以上大型移民安置区,在就业补助资金、人才培养、职业技能培训、公共就业服务等方面给予差异化帮扶支持。

加强农村劳动力特别是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搬迁群众劳动合法权益保障。对拟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指导企业优先留用。持续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农村劳动力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伤预防和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