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推出供水新《条例》

据湖北省人民政府消息,11月1日起,武汉正式施行《武汉市供水条例》,这是在1995年制定的《武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基础上调整制定的一部地方性法规。

据介绍,“十三五”以来,武汉市的供水事业获得长足发展,完成中心城区7座水厂和新城区4座水厂新、改、扩建工程,新增供水能力81万吨,供水能力大大提升;全市“供水一张网”有序推进,“农村供水城市化、城乡供水一体化”格局初步形成;供水质量有了显著提高,智能化供水平台成形,直接接入武汉全市近5000个二次供水泵房,年底收尾的二次供水改造工程将有160万人受益。

基于已经施行26年的《武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武汉市供水条例》在推进城乡供水用水一体化、优化获得用水营商环境、加强水源和水质监管、供水设施维护和应急处置、二次供水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以进一步提高供水质量和效率。

此次新修订的《武汉市供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去掉了“城市”二字,将城乡一体化列入武汉市供水用水基本原则。《条例》明确规定,武汉市、区人民政府应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区域联网供水和供水用水服务均等化。

停水或检修对市民正常生活带来的不便将大为减少。《条例》规定:供水单位抢修、更换或者检修供水设施,应当在24小时内恢复供水。24小时内不能恢复供水的,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新《条例》对二次供水及时做出了跟进,“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如未按规定清洗消毒储水设施,造成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