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正式对外公布《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据广东省人民政府消息,9日,东莞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对外公布《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今年东莞获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的第二部地方性法规,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电动自行车需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取得行驶证并悬挂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

东莞电动自行车保有量超200万辆

据了解,《条例》共七章五十二条,对电动自行车管理中各单位和个人的职责,电动自行车及零部件生产、销售、维修、回收要求,登记上牌、变更、注销、过渡期制度,通行保障和安全使用要求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东莞市规范管理电动自行车提供了法治支撑。

《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来自东莞市电动自行车协会提供的数据显示,东莞全市共有售卖电动自行车商铺2000余间,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约230万辆。

一方面,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快速增长,让全市“车与路”以及停车、充电设施供需之间的矛盾进一步加剧,给交通秩序管理和城市市容管理带来巨大压力;另一方面,全市涉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近年有所上升,迫切需要通过规范管理,来压减电动自行车在交通和消防领域的事故。

不合国标电动车设置两年过渡期

电动自行车如何才能合法合规上路?《条例》要求,电动自行车需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取得行驶证并悬挂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违反者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条例》施行后购置的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上牌。登记上牌前,驾驶人可持购车凭证临时通行;《条例》施行前购置的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按本条例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上牌。

针对现阶段东莞存在大量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实际,《条例》提出,对本条例施行前购买的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两年过渡期管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发放临时号牌,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市区道路不得载人

此外,《条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驾驶人年满十六周岁,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和疾病;携带行驶证和悬挂号牌;驾驶人和乘坐人员佩戴安全头盔;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但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身高1.2米以下儿童;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

电动自行车应当在专门的充电场所进行充电。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不得有下列行为:在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等公共区域充电;在共用走道的住宅内充电;在易燃易爆物品、火源、电热和燃气设施周围充电;私拉乱接充电线或者过长时间充电;使用违规改装蓄电设备或者不合格的蓄电池、充电设备充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