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简化境外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市发债程序

中国央行和财政部周二联合发文,简化境外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债程序,以进一步开放债市。

根据最新管理办法,境外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市发行债券应经中国央行核准。

不过,外国政府类机构、国际开发机构以及境外非金融企业法人发债仅需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即可。

央行同时发布的另外一则通知称,将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纳入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债券框架内统一管理。

而根据2010年发行的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办法,国际开发机构应向财政部等窗口单位递交发债申请,由窗口单位会同中国央行、发改委、证监会和外汇局等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国务院同意。

境外机构是指在全国银行间债市发行债券的外国政府类机构、国际开发机构、在中国境外合法注册的金融机构法人和非金融企业法人。

国际开发机构是指进行开发性贷款和投资的多变、双边及地区国际开发性金融机构。

除了简化审核程序外,国际开发机构的发债条件也大为放宽,这次仅要求其具备债券发行经验和良好的债务偿付能力。

相比之下,2010年的管理办法要求国家开发机构已为中国境内项目或企业提供的贷款和股本资金在十亿美元以上、以及募资优先用于向中国境内的建设项目提供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或提供股本资金等。

同时,境外金融机构法人发债应具备实际缴纳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或等值货币,以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等条件。

此外,最新管理办法还就信息披露、发行登记、托管结算以及人民币资金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事项进行了规范。

中国自2005年开始逐步开放银行间债券市场。

根据央行数据,自2005年国际开发机构首次在银行间债市发行人民币债券以来,发行主体已逐步扩展到外国政府、境外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截止2018年8月末,境外机构已累计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人民币1781.6亿元。